有权威人士日前表示,证监会原则上不鼓励上市公司把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除了几种例外情况,禁止利用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其实,早在去年底,监管部门向保荐机构转发的《关于再融资企业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审核指引》,就已有类似规定。权威人士之所以再次旧话重提,一方面表明证监会对再融资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视,一方面也表明上市公司再融资募资用途的不规范,以及用募资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问题的普遍。
这反映了监管部门在募集资金监管上的“婆婆式”监管方式,事无巨细,监管部门都要一手抓到底。
这种“婆婆式”监管所反映出来的正是中国股市“圈钱市”的特征。正因为是“圈钱市”,所以上市公司的融资与再融资都是没有节制的。不圈白不圈,白圈谁不圈。于是上市公司的融资严重超募,或者编造一些项目来融资,结果资金到手后没有合适的去向,拿去买楼买车;或躺在银行吃利息;或拿来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也正因如此,“婆婆式”监管才有了市场,必须对上市公司的募资去向 (也包括再融资募资去向)作出种种限制。
所以,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包括再融资在内的募资去向的种种限制,其实是在给中国股市的“圈钱市”打补丁。试想想看,如果中国股市不是“圈钱市”,上市公司都根据自己对资金的实际需要来融资,没有了闲置的超募资金,又何须监管部门作出种种限制呢?
而且这种“打补丁”的做法也未必正确。一方面是监管部门对融资用途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未必会完全执行。毕竟资金到了上市公司的账户后,主动权就掌握在上市公司一边。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也不尽合理。既然募资闲置,那还不如将钱用来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这样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效益,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且将募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总比拿去买楼买车要强吧?
所以,在加强募资管理问题上,最重要的还是要解决中国股市的 “圈钱市”问题。比如提倡理性融资,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与给予投资者的回报结合起来,规定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分红累计不及前次融资金额的50%者则不能再融资。只要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带给投资者相应的投资回报,那么,上市公司的钱想怎么花都行,只要不违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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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移民律师 - 范毅禹

范毅禹律师生于台湾,就读于法国巴黎高等社会科学院(Ecole Des Hautes Etudes Sciences Sociales),研究社会经济史。 一九八七年赴美国攻读法律,获JD学位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範律师专长于科技人才移民,一九九五年以来,又专注於EB-1,EB-2杰出人才移民和国家利益优先豁免申请等专业领域,在其中独占鳌头。 此举不仅在中国律师中领先群伦,在美国律师中也屈指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