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许可(EAD卡)是移民局批准一个外国人在某段时间内(通常为一年)在美国工作的一份文件。EAD卡是一张卡片,上面有外国人的名字和照片,同时还有过期时间。拥有了EAD卡,一个外国人就可以在美国合法地为任何雇主工作。但是,如果一个外国人有合法的身份如H-1B, L-1, L-2, 或者 O-1,他/她也能够为特定雇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工作无需EAD卡。
什么人可以申请EAD卡?
可以申请EAD卡的一般类别如下(但不局限于以下):
1. 在直接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位寻求OPT的F-1学生。在符合资格认证的美国学校注册为至少9个月的全职学生後,外国学生可以申请EAD卡;
2. 被提供校外工作的由符合资格的国际组织赞助的F-1学生;
3. 由于经济形式严峻的原因,寻求校外工作的F-1学生。外国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如详细陈述由于无法预料的经济情况而产生此要求,以及申请人曾试图寻找雇主已提交过劳资证明的校外工作。
4. 交换学者的J-2配偶和未成年小孩。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声明和支持材料证明其工作对于J-1不是必要的支持,而是出于其它目的。
5. 身份调整申请人。在外国人提交身份调整申请(I-485)同时或之后,可以提交EAD卡申请。
6. 完成学业後寻求实习的M-1学生。
7. 持K-1签证的美国公民的非移民未婚夫妻或K-2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入境後90天内可以申请EAD卡。
8. 家庭团聚计划(Family Unity Program)。如果已经在这个计划下获得身份,外国人可以提交EAD卡申请。申请时需附上一份身份批准信复印件。
9. L-2 签证持有人。
10. 庇护者(Asylee,已获得庇护)。
11. 在1995年1月4日或之后申请庇护的申请人(庇护申请仍在处理中)。如果申请人在1995年1月4日或之后申请庇护以及暂缓递解出境,应至少等待150天以上才能有资格申请EAD卡。
12. 难民。
13. 以难民身份入境者。
什么人工作时不需要EAD?
授权为特定雇主工作的外国人,持有以下身份,包括(但不仅限于):
1. 通过雇主获得身份的临时工人或实习生(H-1, H-2A, H-2B, or H-3) 。
2. 只由交换学者计划的主办人或适当的指定者僱傭的J-1交换学者,并且受制于在由计划主办人颁发的身份合格证书(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 IAP-66表格)列出的由美国新闻总署(United States Information Agency)或美国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指导方针。
3. 通过雇主获得身份的公司内部调任者(L-1)。
4. 非移民身份学生(F-1),持有有效的非移民学生身份并寻求以下工作:
i. 如果学生有资格并将注册下学期课程,当学校上课时每週不超过20小时的校内工作,或学校放假时全职校内工作。兼职校内工作由学校授权,不需要特定学校官员或移民官签字;
ii. 兼职校外工作,基于由雇主提交的经批准的证明授权,并由雇主提交由指定学校官员签字的I-20表格;
iii. 在认证的机构注册为至少长达9个月全职学生後的课程实习(作为已制定课程一部分的实习生计划,合作培训计划或工作学习计划)。兼职或全职的课程实习由学生I-20表格上的指定的学校官员授权,不需移民局的签字。
其他不需要EAD的外国人:
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方面的特殊技能人才或者运动员(O-1),以及随同的外国人(O-2)。註:O-2身份不应与O-1或 O-2随同人员的O-3身份混淆;
2. 通过符合条约规定的公司僱傭并获得身份的非移民条约商人(E-1)或条约投资人(E-2);
3. 由外国政府机构僱傭的外国政府官员(A-1 or A-2);由外国政府官员僱傭的雇员(A-3);
4. 由外国政府机构僱傭的过境外国政府官员(C-2 或 C-3);
5. 由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僱傭的国际组织代表(G-1, G-2, G-3, 或 G-4);
6. 由外国新闻局或代表处僱傭的信息媒体代表(I);
-By 张哲瑞
移民签证律师 - 张哲瑞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专长于科技职业移民及特殊技能移民。本著" 真诚服务,注重效果" 的精神,张哲瑞律师团队为无数华人赢得了在美国的移民权益。
Web: http://www.hooyou.com
E-Mail: jzhang@hooyou.com
Tel: 1-800-230-7040
投资移民及跨国经营法律律师 - 申建明
申教授律师行主营EB-5投资移民及L-1/EB-1c跨国经营法律业务。申建明律师是为数不多的EB-5律师之一,担任7个EB-5区域中心的签约合作律师。
我行担任多家跨国公司法律顾问,处理跨国经营中的诸多法律问题,并为跨国主管申请L-1A工作签证以及EB-1c永久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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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移民律师 - 范毅禹

范毅禹律师生于台湾,就读于法国巴黎高等社会科学院(Ecole Des Hautes Etudes Sciences Sociales),研究社会经济史。 一九八七年赴美国攻读法律,获JD学位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範律师专长于科技人才移民,一九九五年以来,又专注於EB-1,EB-2杰出人才移民和国家利益优先豁免申请等专业领域,在其中独占鳌头。 此举不仅在中国律师中领先群伦,在美国律师中也屈指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