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调整是身在美国的外籍者为了将其非移民身份调整到移民身份(绿卡身份)而提交的申请。
过去,只有在移民申请已经批准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被允许提交I-485身份调整的申请。但自2002年7月31日起, USCIS公佈了一项规则,在签证名额可用的情况下,允许I-485身份调整申请和I-140移民申请的同时提交。
如果外籍者在希望进行调整身份的时候没有身在美国境内,那他/她就不能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而需要到美国境外的领事馆申请进行领事处理程序,即(Consular Processing, CP)。
身份调整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它是获得绿卡的最后一步。身份调整的申请一旦获得批准,申请人就获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并且,在I-485申请的等待期间,申请人还可以同时申请I-131回美证以及I-765工作许可。
身份调整的申请资格
身份调整是身在美国的外籍者由非移民身份转向移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时所提交的申请。要提交身份调整的申请,申请人不但需要满足身份调整所要求的条件,还不能在法律上有任何导致不能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问题。
要满足身份调整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身在美国。如果外籍者身在美国之外,他就不能申请身份调整了,而是需要在美国境外的领事馆申请进行领事处理程序。
2. 申请人的移民申请必须已经获得了批准。这一标准适用于I-130家庭移民的申请。但是,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以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能够在申请人为其提交I-130申请的同时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关于公民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请点击这裡
此外,依照2002年7月的最新规定,如果申请所在的类别有移民签证名额可用,I-485身份调整申请能够和I-140职业移民申请(EB-1. EB-2 and EB-3)同时提交。关于这项规定的更多信息,请点击这裡
3. 移民签证名额对于申请人必须可用。除了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外,家庭移民申请的其它种类以及职业移民申请都要受每年移民签证的名额数限制。这些外籍者,只有在等到签证名额可用的情况下,才能提交他们的I-485身份调整申请。所谓签证名额可用,也就是说国务院每月公佈的截至日期(Cut-Off Date)已经晚於外籍者申请的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
4. 申请人必须是合法入境。外籍者在进入美国时必须经过检查才会被认为是合法入境。移民局认为“经过检查”也就说在入境口岸经过了移民官员的检查。在移民官员告诉你可以入境并且允许你入境之后,也就意味著外籍者已经合法入境。一般来说,签证上的I-94表格或移民章都标志著持有者为合法入境。
5. 与移民申请相关的条件没有改变。相关条件的变化有可能会给身份调整申请带来不利的影响。
a. 家庭移民为基础的的情况举例:
i. 一位美国公民母亲为她的20岁未婚儿子申请移民美国,美国公民直系亲属的申请不需要受到名额的限制。然而在I-485身份调整申请批准以前,身为申请人的母亲不幸去世了。因此,儿子也就不再符合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的标准。
ii. 一位持有绿卡的父亲为其外籍孩子申请移民,但是在身份调整申请批准之前这位父亲不幸去世。这位外籍的孩子也就失去了申请的资格。
iii. 一位持有绿卡的父亲为其19岁的女儿提交了移民申请。I-130移民申请已经获得了批准,但在I-485身份调整申请还处于等待状态的时候,这女儿结婚了。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女儿也不再满足身份调整的条件因为她已经不是绿卡持有者的未婚子女。
b. 基于婚姻关系的移民申请的相关情况举例:
i. 美国公民妻子为他的外籍丈夫申请了公民直系亲属的移民。然而,在申请批准之前,他们就离婚了。这份申请会被拒绝,因为他已经不是公民的配偶。
ii. 美国公民妻子为其外籍丈夫申请了公民直系亲属的移民。在身份调整申请批准之前他们已经分居。这份申请仍旧有可获得批准,但是在判断此婚姻是否有效或是虚假婚姻时,移民局有可能考虑分居的这一因素。
iii. 一位美国公民娶了一位外籍妻子。然而,在为他妻子提交移民申请之前,就不幸去世了。这位外籍妻子仍旧可以申请公民直系亲属的移民只要她与已故公民的婚姻持续满两年并且在其公民丈夫死亡时他们不是处于分居状态。但是,她必须在其丈夫去世两年内提交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她必须没有再婚。
c. 职业移民申请的相关情况举例:
i. A先生申请EB-1 (b)类的杰出研究人员的移民申请。但在申请批准之前,支持申请的雇主撤销了原本的工作职位。这样,他的申请就会被移民局拒绝,因为EB-1(b)类的申请需要永久的工作职位。
ii. B先先获得了NIW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批准,之后他申请了I-485身份调整。但在申请批准之前,B先生不想再继续在原本的工作领域工作,于是他换了一项与原本工作领域无关的新工作。这样,他的身份调整申请就有可能被移民局拒绝因为他更换了工作领域。
iii. 如果申请人的移民申请是以 Eb-1 (b) 杰出研究人员为基础或其它需要劳工证类别为基础,申请人就必须为在I-485申请提交后为雇主工作满180天后才可以换工作。否则,移民局有可能会拒绝这一申请。
-By 张哲瑞
移民签证律师 - 张哲瑞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专长于科技职业移民及特殊技能移民。本著" 真诚服务,注重效果" 的精神,张哲瑞律师团队为无数华人赢得了在美国的移民权益。
Web: http://www.hooyo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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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及跨国经营法律律师 - 申建明
申教授律师行主营EB-5投资移民及L-1/EB-1c跨国经营法律业务。申建明律师是为数不多的EB-5律师之一,担任7个EB-5区域中心的签约合作律师。
我行担任多家跨国公司法律顾问,处理跨国经营中的诸多法律问题,并为跨国主管申请L-1A工作签证以及EB-1c永久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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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移民律师 - 范毅禹

范毅禹律师生于台湾,就读于法国巴黎高等社会科学院(Ecole Des Hautes Etudes Sciences Sociales),研究社会经济史。 一九八七年赴美国攻读法律,获JD学位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範律师专长于科技人才移民,一九九五年以来,又专注於EB-1,EB-2杰出人才移民和国家利益优先豁免申请等专业领域,在其中独占鳌头。 此举不仅在中国律师中领先群伦,在美国律师中也屈指可数。